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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人防监察大队依法行政,现制定以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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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负责人防政策法规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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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负责做好行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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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人防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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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符合立案调查条件的违法案件负责提出立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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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负责对立案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权利通知书》,并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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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负责执行以本办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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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负责参加本队承办的行政违法案件的听证和在主任授权下参加本队承办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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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负责人防行政违法案件的结案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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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承担本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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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实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失职和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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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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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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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