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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颁布政府令公布新修订的

《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李贵基签发第78号政府令,公布了新修订的《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了《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简称“原规定”),对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3年12月25日,洛阳市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现状,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执行后,出现了原规定与现行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抵触现象,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原规定作为市政府规章,存在越权现象。

    2005年7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认真审议并通过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决定对新修订的《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予以公布。新规定是在原规定基础上,以《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省、市现行文件为依据,对原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从而使新规定不仅与现行文件相吻合,也体现了层级管理的原则。         

                                        (魏秀通  报道)